(四)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市级各部门及直属单位、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对市级投资或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级地方金融机构和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
6根据审计厅授权,审计监督在筑的国家金融部门、保险机构和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7.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对市级驻外省(市)机构及其国有资产开展审计监督。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区(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进行定性评价。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区(市、县)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全市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实施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市、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开展全市审计机关信息网络建设和干部业务培训。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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