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统计、信访、政务公开、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拟订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调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法规处
承担本市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的起草工作;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依法报备案;审理复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听证或市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三)财政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本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区(市、县)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
审计与市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全市行政事业行业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联系协调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工作。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区(市、县)政府管理的农业、水利、林业、资源环保资金,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投资或市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国有施工企业、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级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根据审计厅授权,审计监督在筑的国家金融部门、保险机构和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经济责任审计处
参与起草本市地方性经济责任审计法规或规章草案初稿;负责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区(市、县)主要领导干部、市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区(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进行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