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经贸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固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保基金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外资运用审计处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借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宣传教育、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专业技术职称管理考评工作;协助管理区(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组织、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计算机审计处
负责本局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的推进和实施;结合全市审计工作发展需要组织开展计算机审计的研发和推广工作;负责与上级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联系和协调。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纪检、监察机构市纪委派驻市审计局纪检组、市监察局派驻市审计局监察室。设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95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审计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30名(含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科级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4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区(市、县)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区(市、县)党委为主的体制。区(市、县)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要协助区(市、县)党委加强对区(市、县)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