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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二、凡存在以下情况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一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二是水害隐患严重、雨季“三防”措施未落实的矿井;三是未淘汰木支护、采掘工作面支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矿井;四是以整合技改之名行非法生产之实、或非法违法建设、或施工不能保证安全的整合技改矿井;五是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
  三、坚决落实停产整顿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凡是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必须编制停产整顿方案和保障停产整改期间的安全措施,自身不具备整改技术条件的矿井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请求大矿带小矿产业体系建设中的大煤矿的技术支持,必须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的“五到位”。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拒不落实监管监察指令、消极等待、以停代整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四、坚决落实地方政府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管责任。一是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责任。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所在乡镇必须督促其停产,按要求整顿到位,未经验收合格的矿井,绝不允许其擅自恢复生产建设。二是落实县级人民政府监管责任。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其整改方案审批和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三是各级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履职尽职,联合执法,步调一致,务必取得实效,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大效能监察,凡失职渎职的一律予以追究责任。四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责,进一步加大对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加大对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坚决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一是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整改方案审批和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3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整改方案审批和验收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组织实施。地方政府不具备防突技术服务和监管条件的,要积极寻求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大矿带小矿产业体系建设中的大煤矿企业的技术支持和帮助,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予以督促指导。二是被责令停产整顿的高瓦斯矿井,未实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三是因水害隐患严重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必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其整改方案的审查和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煤监分局负责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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