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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报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立法计划

  第五条 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应当按照立法计划进行。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立法计划的汇总、编制、督促、协调和落实。

  第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站办中心,应根据建设行业管理的需要,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单位、本部门下一年度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建议计划;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提出本单位、本部门下一季度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计划。立法建议应包括名称、依据、必要性、主要内容、相关部门及主要矛盾、报送时间等。

  第七条 厅政策法规处根据立法建议编制本厅立法计划,其中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立法计划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分管厅长审定。

  第八条 厅机关各处室站办中心根据年度立法计划,认真按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对立法计划增列、暂缓、取消的,由相关单位、处室提出调整意见,经厅政策法规处审核,报请厅领导审定。其中列入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厅政策法规处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章 起草、审议

  第九条 综合性法规规章草案,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进行起草。专业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厅规范性文件,由有关处室负责起草。

  第十条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形成厅内送审稿、规范性文件形成送审稿后,起草处室应当将法规规章草案厅内送审稿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以下简称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和有关材料,提交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前款所称的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见的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包括制定依据、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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