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住房保障处。
拟订全区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区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承办中央及自治区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
(六)城市规划园林处。
拟订全区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区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自治区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对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法负责国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实施并监督管理。
(七)标准定额处。
参与拟订国家标准;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自治区标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贯彻实施国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管理。
(八)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配合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全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审批以及个人从业资格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房屋交易与登记、危房鉴定、房屋测绘面积确权、白蚁防治工作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监督管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区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九)建筑市场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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