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置在道路交叉口的大型支架公益性广告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2起遮挡作用的大型支架公益性广告应与周围不需要遮挡的环境相协调。
3广告版面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间距应当大于800米。
4广告版面面积20至100平方米的设置间距应当大于400米。
第十一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安装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质量规范,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具有不脱落、不褪色、抗老化的功能,并采用先进的形式和制作工艺。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要定期对公益性户外广告进行检查,发现技术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维护、更换,不能修复和更换的应予以拆除。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通用规定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均为临时设施,规划审批年限为2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6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长手续。
国家、省、市举行重大政治、文化、体育、经济活动,或者有关单位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期间,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立即撤除,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除外。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自行失效并无偿收回设置使用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市政道路两侧的灯杆;
3利用城市行道树、影响城市绿化的;
4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5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6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7安阳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五章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设置细则
第十五条 建筑物屋顶广告
1只有商业建筑可以设置建筑物屋顶广告,且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建筑单体控制”的相关规定。
2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建筑高度限制、安全承载要求,并不得影响邻近建筑物的日照标准。不得破坏建筑物整体轮廓线,在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建筑物屋顶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