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高立柱广告
高立柱广告宜设置在城市出入口、高速公路两侧,市区内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得设置。
第二十条 大型支架广告
大型支架广告宜设置在高速公路两侧、城市主要出入口路段。
第二十一条 小型立式广告
1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的隔离带内。
2不得影响无障碍通道的使用。
3在道路路口范围内应严格控制,确需设置的应结合周围环境统一考虑。
4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之间的小型立式广告总高度不得超过5米,柱脚距离路沿石应在0.2-0.9米之间,板面的垂直投影距路沿石不得小于0.2米。
5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上的小型立式广告设置间距原则上不宜小于100米。
6同一条道路或路段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种规格的小型立式广告设施,并按照上述间距设置并保持间距基本一致,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设施套设或层叠设置。
第二十二条 店铺招牌
1城市道路两侧店铺招牌的设置,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一店一招,一楼一排,规范尺度,提高档次”的原则。
2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三层以上(含三层)原则上不得设置招牌,其招牌应在建筑物的入口处统一设置。
3店铺招牌的位置,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二层以上门店或店面上方有阳台、消防疏散走廊等形式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1)横式招牌:长度与门或铺(面)等长,招牌高度临城市主干道一般不超过1.5米,临城市次干道或支路一般不超过1.3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采用霓虹灯和内光外透式灯箱制作。仿古式店铺招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2)竖式招牌:必须设置在建筑物二层以上的位置,高度不得大于15米且顶端不得超过建筑檐口高度,招牌宽度的外沿距离建筑物立面不得超出1.8米,厚度在0.5米以内。设置形式美观新颖,宜采用内透式灯箱或霓虹灯等形式,招牌的色彩、形式应与建筑物本身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4店铺招牌设置应整齐规范,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门店招牌要规格统一,高度一致,牌面设计美观,体现行业特点。
5店面招牌设置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迅、电力、消防或其他等公共设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