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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号)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25日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1995年8月31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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