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激励政策促进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的通知
(安政文〔2010〕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推动产业集聚区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对产业集聚区实行核定基数、超收补助的财政激励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所支持的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包括省政府批准的产业聚集区(不含纺织产业集聚区)和市政府批准的产业园区。
二、政策内容
(一)对集聚区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财政激励政策。以2009年为基期,核定集聚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考核基数,2010-2012年,各集聚区当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超过收入考核基数按比例上缴市财政部分全额补助县(市、区)。
(二)市政府或市直部门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到集聚区的,税收实行市与县(市、区)5:5分成;市与县(市、区)共同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到集聚区的,税收实行市与县(市、区)4:6分成;搬迁到集聚区的市级收入范围企业,税收实行核定基数、增量市与县(市、区)分成,具体比例一企一策。
(三)建立异地投资项目利益分享机制,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对经济资源合理流动的制约,消除生产要素在区域内自由流动的体制性障碍。按照“风险分担、利益分享”的原则,企业迁出地或招商引荐政府与项目落户地政府实行税收分享,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税收分享利益补偿,可由相关政府通过资金划转、直接汇款清算的方式解决,也可由相关政府向市财政申请,在年度结算时代为办理。
现有企业在区与区之间搬迁流动的,原则上以该企业前三年税收入库平均数为基数,自生产经营起,由企业落户地政府向迁出地政府支付收入基数。超基数部分,实行分享,具体分享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搬迁企业破产后(更名、兼并重组除外),企业落户地政府不再支付收入基数。
县(市、区)政府招商项目需要落户到其他县区的,实行税收分享政策,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招商引资前期经费由双方分别负担。
(四)加大土地出让金返还比例,土地出让金收入按法律法规扣除相关费用后,2010-2012年,按工业用地出让金的100%、三产用地出让金的80%返还产业集聚区,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