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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激励政策促进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的通知

  (五)退城进园企业的相关政策按《安阳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市属企业退城进园壮大市属企业的实施意见》(安政〔2010〕37号)办理。
  三、考核办法
  (一)集聚区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和以后年度收入数,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申报,经当地国税和地税部门审核确认后,附有关企业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在年终1个月内报送市财政局。
  (二)对主要生产经营地在集聚区2010-2012年规划区域内且缴入当地国库的企业税收,纳入集聚区收入范围;对缴入当地国库但主要生产经营地不在集聚区的企业税收,或在集聚区生产经营但未缴入当地国库的企业税收,不纳入集聚区收入范围。
  (三)若县(市、区)扣除集聚区后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同口径比2009年下降的,按下降额从集聚区的税收增量中扣除,相应扣减补助额。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有关数据的审核报送工作,对虚报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经检查核实后,对虚报收入占上报收入10%以内的,计算补助时剔除虚报收入后再按虚报数额的2倍扣减当年收入数;占10-20%的,暂停该县(市、区)享受财政激励政策一年;超过20%的,市财政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县(市、区)享受财政激励政策的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配套政策
  (一)2010-2012年,整合现有奖补资金,对发展快、质量好的产业集聚区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
  (二)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对引荐人给予奖励,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兼并重组破产企业的引荐人,奖励比例可适当提高。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负责兑现。
  (三)支持产业集聚区拓宽融资渠道,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荐项目,促进银企洽谈,帮助园区引资、融资。
  五、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集聚区预算内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政策性贷款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支持集聚区建设。
  (二)对政府提供担保的贷款,严格界定资金用途,加强跟踪问效,督促投资者建立有效的还款机制,限期还本付息,降低财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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