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检举、控告、申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掌握家庭教育和监护方法,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和医疗条件;
  (二)向未成年人传授家庭生活、社会生活的知识和技能,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会实践活动;
  (三)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进行青春期教育;
  (四)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五)保证未成年人的休息、娱乐、体育活动时间;
  (六)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七)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乞讨等行为,预防其违法犯罪;
  (八)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以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诉讼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三)溺婴及其他残害婴儿行为;
  (四)歧视女性未成年人;
  (五)歧视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六)允许、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七)强迫未成年人卖艺、乞讨;
  (八)非法侵占、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
  (十)教唆、诱骗、胁迫、纵容、放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十一)强迫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务工;
  (十二)其他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的行为。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电子游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