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情况;
(四)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安全生产经营情况;
(六)物业服务质量情况;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情况;
(八)维护社会稳定情况;
(九)其他相关情况。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总分值为120分,其中:基本分值为100分,附加分值为20分,由高分到低分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120分以下。
(二)良好物业服务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99分以下。
(三)合格物业服务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9分以下。
(四)基本合格物业服务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69分以下。
(五)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下。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采取在基本分值100分的基础上,按照不良行为扣减相应分值。
对拒不改正不良行为的,实行按月累积扣分。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附加分:
(一)获国家、省、市、区级奖项;
(二)积极参加政府和行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且贡献突出;
(三)获国家、省、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四)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良好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附加分最高不得超过20分,同一行为获重复奖励按照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分。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
(一)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资质证书的;
(三)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管理项目的;
(四)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因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