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食品监管职能的意见
(长府办发〔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精神,以及省政府批准的《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吉厅字〔2009〕16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食品监管职能及划转编制的通知》(吉政明电〔2010〕11号)相关规定和要求,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市对县(市)区垂直管理的体制。为切实做好我市食品监管职能调整及相关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编制随职能走、人员随编制走”的原则,对原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的食品等执法监督职能和人员进行剥离,一次性移交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此为基础组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队伍。
(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此次调整职能工作中,要本着服从大局、有利于工作、确保稳定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划转移交和衔接配合等工作。
二、职能调整及相关工作任务
(一)职能划转。将卫生部门负责的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部门。职能移交时点以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接手续签字确认时间为准。
(二)编制划转。根据卫生监督所相关职能、科室职责分工、人员岗位设置以及具体工作量等情况,综合测算研究确定卫生监督所划转编制数量。市和县(市)区卫生监督所按50%的比例划转,其中卫生监督所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并设置(卫生防疫站)的双阳区、九台市按25%的比例划转。
(三)人员划转。卫生监督所的实有人员(含超编人员)总体上按确定的编制比例划转,同时兼顾年龄、学历、性别、职称等人员结构问题。其中,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兼职监督人员原则上按70%划转,单位领导按分工划转,行政后勤人员按50%划转,其余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当划转。划转人员须为在岗、在册人员,离(退)休和单位借用人员不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