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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第11号)


  《河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定》已经201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河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提高竞技体育运动水平,保障本省体育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体育后备人才,是指在身体和心理上具有较高体育运动能力潜质,并经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选拔进行业余体育训练的青少年、儿童。

  本规定所称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是指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体育训练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文化教育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做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领导,将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协调解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体育事业持续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投入,并在本级财政安排的体育事业经费预算中统筹考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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