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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
  1、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装票)式样印制说明(略)
  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滚筒机打)式样印制说明附件(略)
  4、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核销申请表(略)
  5、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办证申请表(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0]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6]4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稽查和省直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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