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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性建设类社团财务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性建设类社团财务管理的通知
(闽建计[2010]23号)


全省性建设类社团及其分支机构:

  根据全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厅组织人员对全省性建设类社团及其分支机构2008年以来财务收支及“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内部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性建设类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建设类社团”)财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置账薄。建设类社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设置账薄,所有收支必须纳入单位符合规定的账薄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二、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尚未制定内控制度的建设类社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抓紧制定符合本社团业务活动特点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已制定内控制度的建设类社团,应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和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包括收费管理、现金管理、费用开支标准、报销审批程序、资产管理、票据及银行支票管理、银行印鉴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内容。各建设类社团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于2010年11月30日报我厅计财处备案。

  三、加强现金管理,严禁公款私存。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建设类社团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现金收入,原则上应在业务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解缴银行账户,严禁坐支现金,严禁将现金收入存入私人开设的银行存折(卡)。严格掌握库存现金余额,月末库存现金余额一般控制在2000元以内。除工资性支出、津贴补贴、差旅费、劳务费、咨询费、评审费、教师授课费及零星费用开支外,其他费用开支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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