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的通知

  (3)巷:道路规划红线宽10米以下。
  2.住宅区通名。住宅区通名分为四个系列:
  (1)“住宅区”、“小区”:用以命名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区。其建筑面积,市区在10万平方米以上,城镇在3万平方米以上。
  “住宅区”或“小区”内部可以分为较小的区块,通名用“苑”、“园”、“院”、“里”、“坊”等。
  (2)“园”、“人家”、“院”、“里”、“苑”、“坊”、“居”、“公寓”、“舍”:
  “园”、“人家”、“院”、“里”、“苑”、“坊”、“居”:用以命名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区。其建筑面积,市区在5万平方米以下,城镇在3万平方米以下。
  “公寓”、“舍”:用以命名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群。
  (3)“花园”、“山庄”、“别墅”:
  花园:用以命名有较多的人工景点和绿地的住宅区或花卉集中的园林。住宅区绿地面积占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不少于40%,其中集中的有景点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o.2万平方米;园林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其中花卉面积不少于50%。
  山庄:用以命名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的低层高级住宅区或以休闲娱乐为用途的建筑物(群)。不是依山而建的,不能称为山庄。
  别墅:是指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高级住宅区,其花圃、绿化面积一般应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
   (4)“农庄”、“度假村”:
  农庄:用以命名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位于农村,以农业观光为特色的休闲娱乐场所。
  度假村:用以命名位于郊区或风景区作度假使用,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设施的大型旅游场所。
  3.建筑物通名。
  (1)大厦:用以命名建筑层高达到15层以上或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大型楼宇名称。
  (2)“大楼”:用以命名不符合大厦的定义要求,但建筑层高达到10层以上或建筑面积在 o.8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综合性办公楼或商住楼。
  (3)商厦:用以命名建筑层高在10层以上、商场面积在0.3万平方米以上,以商贸为主、办公为辅的高层建筑。使用性质较为单一的,可根据自身特点,直接以“饭店”、“宾馆”、“商场”等命名。
  (4)中心:用以命名在本城市内具备某种特定功能的建筑物或大型建筑群。用以命名占地面积o.6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群)。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