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巷:道路规划红线宽10米以下。
2.住宅区通名。住宅区通名分为四个系列:
(1)“住宅区”、“小区”:用以命名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区。其建筑面积,市区在10万平方米以上,城镇在3万平方米以上。
“住宅区”或“小区”内部可以分为较小的区块,通名用“苑”、“园”、“院”、“里”、“坊”等。
(2)“园”、“人家”、“院”、“里”、“苑”、“坊”、“居”、“公寓”、“舍”:
“园”、“人家”、“院”、“里”、“苑”、“坊”、“居”:用以命名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区。其建筑面积,市区在5万平方米以下,城镇在3万平方米以下。
“公寓”、“舍”:用以命名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群。
(3)“花园”、“山庄”、“别墅”:
花园:用以命名有较多的人工景点和绿地的住宅区或花卉集中的园林。住宅区绿地面积占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不少于40%,其中集中的有景点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o.2万平方米;园林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其中花卉面积不少于50%。
山庄:用以命名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的低层高级住宅区或以休闲娱乐为用途的建筑物(群)。不是依山而建的,不能称为山庄。
别墅:是指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高级住宅区,其花圃、绿化面积一般应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
(4)“农庄”、“度假村”:
农庄:用以命名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位于农村,以农业观光为特色的休闲娱乐场所。
度假村:用以命名位于郊区或风景区作度假使用,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设施的大型旅游场所。
3.建筑物通名。
(1)大厦:用以命名建筑层高达到15层以上或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大型楼宇名称。
(2)“大楼”:用以命名不符合大厦的定义要求,但建筑层高达到10层以上或建筑面积在 o.8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综合性办公楼或商住楼。
(3)商厦:用以命名建筑层高在10层以上、商场面积在0.3万平方米以上,以商贸为主、办公为辅的高层建筑。使用性质较为单一的,可根据自身特点,直接以“饭店”、“宾馆”、“商场”等命名。
(4)中心:用以命名在本城市内具备某种特定功能的建筑物或大型建筑群。用以命名占地面积o.6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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