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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局社会监督员联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局社会监督员联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加强财政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大连市财政局机关作风建设实施方案》(大财党〔2010〕5号)的要求,现制发《大连市财政局社会监督员联络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大连市财政局社会监督员联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加强财政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体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财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公开、廉洁、高效,为财政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和作风保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和《大连市财政局机关作风建设实施方案》(大财党〔20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财政社会监督机制, 是实施依法监督、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是坚持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的需要;是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体现便民服务的需要;是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是建立通畅便捷的监督联系渠道,促进财政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开展社会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保证监督质量。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的条件。愿意义务承担财政社会监督员职责的公民;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关心财政改革,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所在单位和所联系的群众中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热心民主监督工作,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敢于依据职责实施监督;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选聘范围和数量。选聘范围一般应是热心社会监督事业或与财政联系较多的单位和人员,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它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行业或部门代表。选聘总数一般不超过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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