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职责。宣传财政政策、法规以及财政机关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有关情况,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支持财政工作;对财政部门和干部职工在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工作效率、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财政管理工作特别是政风行风建设等方面反响强烈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财政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政风行风监督的工作质量;办理财政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任期及解聘。社会监督员工作为义务工作,聘任期限为二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二届。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有下列情况者可以随时解聘:受聘人所在单位撤并,不便于继续履行监督员职责;受聘人所在单位提出解聘要求;受聘人提出解聘要求;受聘人触犯法律法规或违纪受到处理;受聘人滥用监督权利;受聘人经常不参加聘请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受聘人失去监督能力。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的组织管理。社会监督员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工作任务是:负责确定社会监督员的聘请范围和人选,保持与社会监督员的联系;落实社会监督员的各项工作制度;解决社会监督员在参与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他们的工作予以支持和指导。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联络。成立大连市财政局社会监督员联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监察室,联系电话:82637190),负责收集、协调、办理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处理意见。联络办公室要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采取电话、信函、登门走访等各种形式保持与社会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他们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加强与社会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各部门各单位对社会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或不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布置任务,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财政工作重点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