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社会团体公开出版物、网站的监管。
(四)厅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指导社会团体党组织建设工作。
(五)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社会团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其他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对社会团体的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三章 组织人事管理
第六条 社会团体必须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根据社团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经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省卫生厅说明原因,征得同意。
第七条 社会团体制订或修改章程必须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报省卫生厅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实施。制订或修改章程需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的申请报告;
(二)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纪要;
(三)修改后的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第八条 省卫生厅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含处级)原则上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的,按有关规定报批,且不得领取任何报酬。厅直属单位在职领导干部最多只能在2个社会团体任职,且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第九条 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党组织,按中组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3个月,应向省卫生厅报送本届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大会筹备方案;召开大会前1个月,应向省卫生厅报送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文件。
拟任下一届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候选人名单由社会团体推荐或由省卫生厅推荐,由社会团体推荐的需在大会前3个月报请省卫生厅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届期内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当为社团专职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