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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1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狠抓源头,确保质量

  (一)优选品种。公安消防部门要责成市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本着“保护环境、缩减药量、提高安全性能”的原则,统一采购品名、外包装、含药量、规格尺寸、升空高度、开爆面半径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本市销售,严禁采购含有违禁药物的产品。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要责成供沪烟花爆竹生产厂家提供入沪销售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并与之签订安全质量承诺书,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继续推行烟花爆竹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和采购人员责任制,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防伪。对今年新采购的烟花爆竹,市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必须在每个产品上加贴新版电子防伪标签;对往年遗留的产品,必须全部加贴防伪标志,并在外包装箱上加贴新版电子防伪标签。同时,要根据订货品种和数量,严格控制、监督供沪烟花爆竹防伪标志和电子防伪标签的发放,确保防伪措施可靠有效。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采取防伪措施情况的检查,并对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采用电子防伪技术。

  (三)规范经营。市日用杂品行业鞭炮烟花专业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作用,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市、区(县)两级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零售单位要严格依法开展采购、批发和零售业务,严禁非法采购、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单位,其专用仓库必须满足《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的相关要求,并经安全评价合格;内环线以外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单位,凭一年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可在全年开展零售业务;内环线以内的零售单位、销售烟花爆竹的大型购物超市和部分内环线以外安全条件不适合长期经营的零售单位,凭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2011年1月24日至2月7日内(春节前10天、后5天)开展零售业务。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单位要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变更登记。公安消防部门应向工商部门通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发放情况。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要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保存2年待查。实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优胜劣汰制度,对不符合从业要求、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经营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坚决取消其烟花爆竹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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