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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修订)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检验、检测场地;(三)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的设施、设备;(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五)具有相应数量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条 在本省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二)办公场所和检验、检测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从事技术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检验认证资料、出厂合格证;(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名录。

  第三十一条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有相应资格的证明资料进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场所或者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产权单位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对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三十六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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