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分级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 省级专家库评审专家主要负责三级甲等、三级乙等和二级甲等医疗机构的评审工作,市级专家库评审专家主要负责二级乙等及一级医疗机构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专家库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家人数应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二)有满足评审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负责日常管理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省级专家库中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评审专家、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和妇幼保健机构(妇女、儿童医院)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分别由省卫生厅医政处、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妇社处负责。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进行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时,应合理搭配专家队伍,按行政管理、医疗管理、综合管理等要求组建评审专家组,于评审工作开展前10天内抽取并通知专家。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万里行、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等活动及各类专业专项质量检查的专家,可在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接受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业务培训,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原则性强,作风正派,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徇私情;
(二)熟悉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掌握卫生管理和(或)现代医院管理理论,掌握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和相关要求;
(三)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动态,熟悉医疗机构行政管理和(或)专业技术;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医疗卫生机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并能胜任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聘期与医疗机构评审周期一致, 为5年。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建专家库及专家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一)定期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