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周口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周政[201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周口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周口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保障问题,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河南省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遵循保基本、有弹性、可持序、易衔接的基本原则。坚持从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应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探索建立个人、集体、政府三方面合理分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相配套,既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又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并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三)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四)坚持分类指导原则,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和职业培训重点对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加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