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息变更材料
1、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2、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信息变更申请公函;
(以下为单位变更提交材料)
3、系外资性质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系非来沪投资人,自受理之日起有效期不少于所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
(以下为居住地变更提交材料)
7、上海住所证明: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
8、其他信息变更的,须提交相应变更材料。
第十条 (挂失与补办)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遗失的,持证遗失人应当及时由用人单位到受理部门,书面向管理审核部门办理挂失手续。
(二)办理书面挂失后30日内未找回《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持证遗失人由用人单位向受理部门申请补办;由受理部门将补办材料提交管理审核部门,经审核同意的,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持证遗失人按《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向签发部门办理领证相关手续。
(三)书面挂失材料
1、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2、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挂失申请公函;
3、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报案证明或由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注销)
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认定,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提请公安部门注销其《上海市居住证》(B证),并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注销其相关信息。已被注销相关信息的《上海市居住证》B证,其持有人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一)持证人情况变更,不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B证)申领条件;
(二)用人单位和持证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
持证人取得中国户籍后,《上海市居住证》(B证)自动失效。
对遗失或注销《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定期通过媒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