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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十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
  研究拟订全市公安国内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挥全市公安国内保卫重大专项工作;收集、研判影响和危害国内安全、社会政治稳定的情报信息并提出对策,对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件开展侦察控制工作;承担全市民族、宗教以及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反颠覆、反渗透工作;负责侦察处置“法轮功”等邪教和有害气功组织的违法犯罪案(事)件;承担全市国内安全基础调查和社会调查、秘密力量建设等基层基础工作;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国内安全保卫部门业务建设及保密工作。
  设置国内安全保卫机动侦察队,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归国内安全保卫支队管理。
  核定政法专项编制55名,其中:国内安全保卫支队30名、国内安全机动侦察队25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7名(2正5副〈含国内安全保卫机动侦察队2副〉)。
  (二十二)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受理经济犯罪案件的举报,协助、协调跨区域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侦办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组织指导全市经济犯罪侦查特情、秘密力量建设及情报资料的收集、研究工作。
  核定政法专项编制50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5名(2正3副)。
  (二十三)治安管理支队
  研究拟订全市公安治安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侦办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重大案(事)件;指导对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涉及公共安全的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枪支弹药警械的管理工作,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和大型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
  核定政法专项编制50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6名(2正4副)。
  (二十四)监所管理支队
  研究拟订全市公安监所管理工作规划及实施计划,指导、管理全市公安机关看守所工作;掌握监管场所的羁押情况,落实监管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指导监管场所对在押、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强制医疗人员的教育、挽救和生活卫生管理等工作。
  下设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第三看守所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
  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45名,其中:监所管理支队40名,三个看守所各35名。核定支队科级领导职数6名(2正4副),三个看守所科级领导职数12名(6正6副)。
  (二十五)反恐怖支队
  研究拟订全市反恐怖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搜集和研判反恐怖、反劫机情报信息;协调处置和侦办涉恐案(事)件;参与国际、国内反恐怖合作,协调相关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反恐怖特种队伍业务建设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防爆安检工作;承担市反恐怖基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核定政法专项编制30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4名(2正3副)。
  (二十六)技术侦察支队
  研究拟订全市公安技术侦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和指挥重特大案件的技术侦察工作,参与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负责侦察技术的应用、指导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公安机关设立技术侦察手段的审核报批工作。
  核定政法专项编制40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5名(2正3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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