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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0〕11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47号)精神,设立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呼和浩特市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挂呼和浩特市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的相关职责的职责和指导下级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事宜的调查研究,提出全市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事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协调全市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品生产等有关工作,承担清真食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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