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定全市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加强指导各级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责。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联系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区域。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九)研究市内外宗教现状,负责宗教动态信息的汇总;负责组织宗教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合作;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财务、政务公开、接待等工作;指导机关财务、审计工作;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实施推进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负责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负责委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申报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承担组织研究拟定全市有关民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开展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调查研究;做好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工作,指导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