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0〕11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47号)精神,设立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工作职责。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民族教育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和高中招生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强化教育督导职责,加强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建立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的长效机制,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调整优化学校和专业布局结构,努力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切实加强民族学校的基础条件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民族教育质量。
(六)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组织、思想建设和稳定工作,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呼和浩特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研究制订全市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结构、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检查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