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轮摩托车无超载,三轮摩托车无非法载人;无牌无证摩托车排查登记率达到100%;
(2)摩托车上牌率、驾驶人持证率、驾乘人员头盔佩戴率达到100%;
(3)摩托车交强险投保率达到100%;
(4)2011年1月1日后全市摩托车销售点带牌销售率达到100%;
(5)非法拼装、报废摩托车,不属国家公告目录的摩托车,销毁率达到100%;
(6)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摩托车合法率达到100%;
(7)进入有维修资质的修理厂、站、场维修的摩托车合法率达到100%;
(8)摩托车年审率达到100%;
(9)收费停车场(库)停放的摩托车牌证齐全率达到100%;
(10)主城区、远郊区县城区主干道、重要支路及其主要路口无摩托车乱停乱放现象。
(二)工作原则。
1.“先清理、后整治”原则。先行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全面掌握全市无牌无证摩托车底数并建立相应台账,后组织综合力量,对无牌无证摩托车、拼装摩托车、报废摩托车、涉嫌盗抢摩托车以及无证驾驶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超载、不戴头盔,三轮摩托车非法载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整治。
2.“边纳入、边规范”原则。对符合公安部《
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纳入规范管理。对不符合纳入规范管理条件的无牌无证摩托车边纳入、边规范。对已具备摩托车带牌销售的区县(自治县),全面推进摩托车带牌销售工作。
3.“尊重历史、以人为本”原则。2011年3月31日前,对主动申报登记的无牌无证摩托车,以教育、训诫为主,并参照《重庆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摩托车下乡带牌销售操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家电领发〔2009〕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
4.“文明整治、确保稳定”原则。紧紧围绕“保民生、促和谐、保稳定、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强执法监管,始终坚持依法整治、文明整治、人性化执法;对涉及社会稳定等敏感问题,要统筹考虑、稳妥处置,既严格执法又确保社会稳定,实现整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重庆市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刘学普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爱祖、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交委、市商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市政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市综治办、市物价局、重庆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副局长高晓东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具体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