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治办:负责将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平安重庆”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指导区县(自治县)将摩托车管理纳入“七位一体”管理内容。
市物价局:负责监管全市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各摩托车销售网点收费的公示工作。
重庆保监局:负责指导督促保险公司依法受理交强险业务,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拒绝摩托车所有人购买交强险,严禁捆绑销售商业保险。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外公布监督电话,受理摩托车交强险投诉。对违反规定的保险公司,要依法处罚,责令整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整治措施,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负责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稳定工作,坚决防止规模集访、不稳定事件、个人极端案(事)件的发生;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整治对象及步骤
(一)整治对象:全市违法摩托车,重点整治农村地区的无牌无证摩托车和摩托车超速、超载、不戴头盔和三轮摩托车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
(二)整治步骤:专项整治行动分宣传发动、集中申报登记、集中拉网式排查整治、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月1―31日)。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
(2)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策划制作摩托车安全宣传专题片和宣传资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办牌办证的必要性以及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动员无牌无证摩托车车主主动办牌办证,在摩托车油箱右侧显著位置免费张贴“限座2人、佩戴头盔、无牌无证不驾车”等安全警示标志,达到摩托车台台张贴、人人皆知的宣传效果。
2.集中申报登记阶段(2011年2月1日至3月31日)。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在交巡警支(大)队或中队(乡镇无交巡警中队的可在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设立摩托车办牌办证服务站或代办点,公示《摩托车驾驶证申领和摩托车注册登记流程》、办理须知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