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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职责:
  (一)指导、协调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监督、指导铁路专用线及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铁路专用线及道口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铁路专用线及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指导核准、备案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四)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五)负责督促、指导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指导、督促机械、轻工、化工、纺织、建材、电子、二轻等行业管理办公室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二)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采空区的治理工作。
  (四)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统一征收的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二)负责户外广告安装施工、维护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认定未经规划许可的非法违法建设工程,并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初步审查工作。
  (三)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领域已取得规划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县(市)区建设部门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四)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非拆迁房屋拆除改造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抓好强制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已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和直管公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督促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督促全市物业公司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一)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灯饰、公园、燃气、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上述项目施工、管理、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二)负责查处城市燃气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三)负责湘江湘潭一、二、三桥等城市道路桥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区受委托的强制拆除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政公用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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