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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门职责:
  (一)指导、监督所属行业管理办公室对国有未改制企业和市场服务中心所属市场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指导、督促大型商场、大型市场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三)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四)指导、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
  (四)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文化部门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网吧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二)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三)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四)负责所属线路、设施、设备及影剧院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体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体育系统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做好体育场所、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二)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负责组织直属学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事故的措施,组织、协调所辖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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