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三类情况在补偿前,需经本人申请,组、村、乡镇证明,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并经公示无异议。
4.征地拆迁时,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与有证住宅相连的配套用房,按该户实际农业人口人均建筑面积15㎡认定,按其主体结构类别计算补偿,但认定的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75㎡。
(二)征地拆迁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发布《拟征地公告》后,拆迁户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部分,由拆迁户提供证明材料,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证明,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并在其所在村、组张榜公示后,按照该房屋主体结构类别进行补偿;仍继续建房的部分,依法不予补偿。
已办理合法建房手续但未动工建房的,按其实际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三)被拆迁户一户有多处有证房屋被同时征地拆迁的,按有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但只享受一次住房安置。被拆迁户一户有多处有证房屋,但未同时征拆且未征拆的住宅人均宅基地面积在30㎡以上的,只给予房屋拆迁补偿,不给予住房安置。
(四)征地拆迁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的住宅,按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和建设层次计算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并给予住房补助。
(五)属房屋出租的,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行终止租赁关系。
(六)征地拆迁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和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拆除集体土地上的违法违章建设;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设,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城市规划区内住房安置问题
(一)住房安置(补贴)人口,是指征地拆迁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1个住房安置人口:
1.属独生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持有结婚证尚未政策内生育的;
3.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未结婚的。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只增加1个住房安置人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住房安置(补贴)人口:
1.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口,但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
2.原户口在所在村(居)委会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劳动教养以及服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