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行为。
2.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是否有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3.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审慎性经营指标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4.高管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时间安排
全省规范整顿工作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在此时限内,各地可根据实际提前完成规范整顿任务。
五、实施步骤
(一)发布公告。省金融办在《黑龙江日报》上发布规范整顿公告。市(地)监管部门在辖区内主流报纸发布规范整顿公告。
(二)申报登记。担保机构到所在市(地)监管部门申报登记;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到省金融办申报登记。登记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止。登记期限到期后,各市(地)监管部门将登记名册和情况报省金融办备案。
(三)自查与整改。经登记确认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按照
《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可自主选择保留、重组、合并、转型(退出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等方式规范整顿。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对辖区内担保机构开展自查与整改给予指导和帮助。对于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等办法,扩充其资本实力;对于注册资本金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要进行整改;对于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清出融资担保市场;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