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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5号――关于对外企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事项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现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外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分别与“三税”同时征收。

  三、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暂按本市现行办法执行,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

  四、对按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纳税办法的外资企业,应单独确认其属于2010年12月份的计税依据,并据此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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