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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活救助:

  (一)重度残疾人本人有固定收入的;

  (二)正在服刑期间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四)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五)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六)其他当地政府认定不予保障的。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五条 对纳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范围的对象,其本人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救助标准随着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收入核定与计算

  第六条 对申请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的对象,其收入的核定与计算,可参照《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三)县及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村(居)委会对提出申请的重残人员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审批表》, 由村(居)委会签署初审意见后,会同有关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 (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并进行入户调查,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并发给相关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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