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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1年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一、落实两个责任,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1.树立常抓不懈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始终把事关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尤其在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相对较好的情况下,务必保持清醒头脑,认清煤矿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极易反弹性,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和松懈麻痹思想,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2.落实安全生产两个责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7〕54号和〔2008〕22号、42号等文件规定,在明确“两个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解和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着力抓好“两个责任”的落实。对破产改制、基本建设、整合技改煤矿,依法履行各级监管检查职责,严防责任悬空,杜绝违法行为。通过层层细化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局面。
  3.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企业和煤矿要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严格实施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带班下井制度,切实加强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其中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矿井每班至少要有一名矿领导(副总工程师及以上)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严禁以提拔“矿长助理”等形式替代矿领导带班下井,严禁矿领导无安全资格证带班下井,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实行领导干部下井挂牌制度,在矿井井口、调度室显著位置每班公布矿领导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强化安全执法检查。要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严格监管,从严执法,特别是把矿领导带班下井、“三超”和非法违法违规生产、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等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突出重点时段安全执法检查。要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5.加大考核力度。研究建立全省煤矿安全目标考核制度,围绕煤矿安全目标完成情况等,对煤矿矿长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任职资格挂钩,促进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在继续实施安全风险抵押、安全考核和安全奖惩“三项制度”同时,针对我省煤矿实际,研究制定《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积极引导鼓励煤矿企业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完善安全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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