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加快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积极推进全省监测监控联网、远程视频会议、数据直报等系统建立完善工作,力争2011年全面完成。进一步规范省矿山水害抢险救援中心管理,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编制《矿山水害抢险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流程图,确保实现“拉的出、装的上、转的快”要求。
30.建立完善全省煤矿矿情及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库。组织编制《全省煤矿矿情及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全省煤矿基本矿情、应急管理、矿井图纸等档案库,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为紧急情况下应急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着力加强对灾害威胁严重矿井的重点监控,切实提高煤矿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水平。
七、规范体制管理,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31.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加强对申办、变更、延续和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的审查把关,落实好井上下现场核查。健全完善年检工作,对年检基本合格的煤矿,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合格标准;对连续三年基本合格的煤矿,在全省通报并停产整顿,待达到合格标准后参加当年年检;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煤矿,一经查证,视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和处罚,直至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32.继续抓好整顿关闭工作。按照省煤炭局《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围绕资源枯竭矿井、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受灾害威胁严重且安全无保障矿井等,超前排查明确关闭矿井,制定年度关井计划,强化关井各项措施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同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拨付工作,保证资金全部用于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安置、消除安全隐患、补助地方关闭小煤矿财政支出等。
33.严格基建项目系统建设。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34.加强对基建、整合技改矿井安全监管。依照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继续抓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基建、技改及资源整合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基建、技改矿井技改区域及资源整合矿井组织生产。要重点加强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无故拖延工期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取消其技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