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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基本药物投标材料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经济技术标申报材料,商务标报价只能撤回不能修改。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也不得撤销报名。
  (四)基本药物投标材料审核和公示
  1.申报人对投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专家组对企业投标材料进行审核。凡资质材料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本次招标采购工作。
  2.对投标材料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受理现场或通过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的采购平台及时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交澄清、修改、补充的资质证明等书面材料。投标人逾期未能补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投标材料审核结果,应在省监管平台公示,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监督部门备案。有关企业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诉,由专家组成的小组进行复核。
  3.通过审核的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省采购平台上确认药品资格审查信息。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4.在评标过程及采购周期内,若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材料不合法、不真实,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投标人责任。
  (五)违规处理
  对招标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的,按规定取消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两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本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违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基本药物评审和中标
  (一)评标分类
  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参照国家药典、SFDA药品批件等确定的药品第一适应症及功能主治,将基本药物分成以下7类。
  1.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用药(包括普通大输液)。
  2.抗微生物药,抗寄生虫病药。
  3.心血管系统用药,呼吸系统用药,神经系统用药,治疗精神障碍药,泌尿系统用药,消化系统用药。
  4.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抗变态反应药,免疫系统用药,血液系统用药,生物制品,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抗肿瘤药,维生素、矿物质类药。
  5.妇产科用药,皮肤科用药,眼科用药,耳鼻喉科用药,麻醉药,诊断用药,解毒药,其他用药。
  6.中成药(内科)。
  7.中成药(外科及其他用药)。
  (二)评审组织
  1.根据基本药物评标分类,兼顾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参与(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占50%以上),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监督组的监督下,采购机构在评审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分为7个评审专家组,每组抽取7名专家。从抽取专家到开始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并严格保密。
  2.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药品评审。
  3.相关部门行政人员和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及评审。
  (三)基本药物经济技术标评审
  1.主要对投标药品质量及质量可靠性(产品疗效、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不良记录情况等)相关指标,实行百分制评标(评标体系,详见附件四)。其中的客观指标计88分,由计算机评标系统自动赋分;主观指标计12分,由医、药学专家评价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值为该品种的主观指标最终分值。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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