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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四)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率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康复机构建设,加强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和康复服务人才培养,大力开展城乡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努力实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继续实施白内障复明、假肢装配、聋儿语训、辅助器具适配、精神病防治等重点康复工程,加快市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项目建设,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给予补贴。开展0到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民生工程。
  (五)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倡导婚前医学检查和优生咨询指导,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残疾儿童早期筛查、早期康复机制。
  三、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六)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乡居民低保范围,并分类实施救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在享受低保的基础上,可采取定补或临时生活救助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对城乡低保边缘残疾人予以照顾,对有特殊贡献和省级以上自强模范中的困难残疾人进行特别救助。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开展重度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托养(安养)服务。制定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办法,逐步形成相对完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实行应托尽托。继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优先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全市“新农村社区建设”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发展条件”计划,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内,全市基本消除残疾人无房或居住危房现象。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房源专项照顾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
  (七)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未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险的残疾职工不得计入单位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也不得计入福利企业退税残疾职工人数。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已开展试点的地区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农村残疾人参保对象由市残联与试点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其中市残联和试点区政府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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