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实现足额征收,加强监管,完善预决算制度。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适当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全市每年统一招收工作人员时,原则上要将招收总人数的1.5%以上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优先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
(十二)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人社部门培训机构对残疾人免费培训,残联补贴残疾学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费和交通费。切实将国家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将农村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优先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开展面向农村残疾人的定向、订单培训。在农村小额信贷等扶持政策中,加大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的力度,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切实增加残疾人收入。对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自主创业的残疾大学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 对有创业能力的残疾人予以扶持。
六、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三)健全和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要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扩大服务面,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执行残疾人服务领域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加强对残疾人服务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
(十四)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配备无障碍设施。小城镇、农村新社区建设中要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公共交通工具要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市电视台开办手语新闻节目,报社、电台、电视台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十五)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到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加大对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投入,逐步建成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托养中心、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加快区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区级应建设800平方米以上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新社区残疾人康复设施建设,每个社区应建设一定面积的残疾人康复室,免收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各项行政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