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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010年2月27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8月5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保护水杉原生种群及其栖息地,维护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属野生生物类中的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所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咸丰县境内的东部星斗山片和西部小河片的法定范围内。

  禁止非自然保护区居民违法迁入自然保护区境内。

  第三条 凡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 在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自然保护区实行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和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功人员,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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