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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分区详细规划和相应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及数据库,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保护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探索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途径;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自治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相关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共同搞好所属区域的共建共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等做好工作。

  第十条 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成立联防联保组织。联防联保组织负责制定保护公约,开展保护宣传教育,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根据保护、管理、建设、利用和科研的需要,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的区界界桩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界标分别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立并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侵占和损坏保护区界桩、界标和其他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实验区内可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第十三条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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