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10]77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温州市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平安温州、和谐温州建设,根据《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0]1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发改、住建、教育、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交通、卫生、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村)委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六条 流动人口应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16周岁以下的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