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表由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公安、人口计生、消防、教育、劳动保障、民政、卫生、工会等部门单位统一制作。
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预防保健、租住房屋、职业技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随同的未满16周岁人员等信息。
第三章 居住证办理
第十二条 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一)未满16周岁的。
(二)拟居住30日以下的。
(三)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医院、学校、救助站等特定场所办理居住登记的。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一)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在领取临时居住证之前已持有的《暂住证》,视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二)有固定住所(包括自有产权房屋、用人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房或者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租赁房屋等)。
(三)有稳定工作(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以及在居住地承包土地经营等情形)。
(四)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年以上的。
(五)遵纪守法,无社会治安不良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在温投资创业且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业主,或者在市区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第十四条第(一)至(四)项条件限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获得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荣获居住地区委、区政府,或者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四)获得国家专利授权(不含外观专利)或者居住地区以上政府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