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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办机构应安排工作人员,到辖区内社保所进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

  用人单位或社保所在接到经办机构返回的社保卡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保人员取回社保卡。

  附件:

  1、用人单位或社保所申报住院类医疗费用需报送的材料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住院类医疗费用后需提供的材料

  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含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急诊留观)

  4、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含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急诊留观)

  5、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用人单位或社保所申报住院类医疗费用需报送的材料

  一、申报普通住院费用
  1、社保卡(已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2、医保手册(未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3、住院费用结算单;
  4、收费票据;
  5、出院诊断证明;
  6、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7、外院检查治疗证明;
  8、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
  二、申报急诊留观费用
  1、社保卡(已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2、医保手册(未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3、处方底方;
  4、收费票据;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急诊留观证明;
  7、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三、申报门诊特殊病费用
  1、社保卡(已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2、医保手册(未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3、处方底方;
  4、收费票据;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
  四、申报家庭病床费用
  1、社保卡(已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2、医保手册(未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3、处方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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