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机构应安排工作人员,到辖区内社保所进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
用人单位或社保所在接到经办机构返回的社保卡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保人员取回社保卡。
附件:
1、用人单位或社保所申报住院类医疗费用需报送的材料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住院类医疗费用后需提供的材料
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含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急诊留观)
4、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含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急诊留观)
5、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用人单位或社保所申报住院类医疗费用需报送的材料
一、申报普通住院费用
1、社保卡(已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2、医保手册(未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3、住院费用结算单;
4、收费票据;
5、出院诊断证明;
6、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7、外院检查治疗证明;
8、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
二、申报急诊留观费用
1、社保卡(已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2、医保手册(未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3、处方底方;
4、收费票据;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急诊留观证明;
7、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三、申报门诊特殊病费用
1、社保卡(已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2、医保手册(未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3、处方底方;
4、收费票据;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
四、申报家庭病床费用
1、社保卡(已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2、医保手册(未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3、处方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