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收费票据;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诊断证明;
7、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8、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
五、申报易地住院医疗费用
1、社保卡(已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2、医保手册(未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3、住院费用结算单;
4、收费票据;
5、外埠定点医疗机构的出院诊断证明;
6、转诊转院单;
7、外院检查治疗证明。
以上住院类医疗费用均须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审核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明细表》;报盘文件。涉及起付线减半政策时,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附件2: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住院类医疗费用后需提供的材料
| 提供材料
| 要 求
|
向用人单位或社保所
| 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
| 加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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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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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定点医疗机构
| 1、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见附件3)
| 定点医疗机构可从院端直接下载,经办机构不再打印此表,其中拒付项目及原因应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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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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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1、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见附件5)
|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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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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