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4、收费票据;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诊断证明;
  7、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8、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
  五、申报易地住院医疗费用
  1、社保卡(已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2、医保手册(未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3、住院费用结算单;
  4、收费票据;
  5、外埠定点医疗机构的出院诊断证明;
  6、转诊转院单;
  7、外院检查治疗证明。
  以上住院类医疗费用均须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审核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明细表》;报盘文件。涉及起付线减半政策时,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附件2: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住院类医疗费用后需提供的材料

 

提供材料

要   求

向用人单位或社保所

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

加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章。

2、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审批表

向定点医疗机构

1、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见附件3)

定点医疗机构可从院端直接下载,经办机构不再打印此表,其中拒付项目及原因应详细描述。

2、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见附件4)

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1、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见附件5)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章。

2、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