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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10〕73号)


  风景名胜区是自然和文化遗产高度集中的区域,保护和管理好风景名胜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我省是风景名胜大省,进入新世纪以来,风景名胜区事业快速发展。当前,我省正处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风景名胜区事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为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护是核心、规划是前提、管理是关键”的要求,依法保护风景名胜区各类自然和人文资源,全面提高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品位和保护管理水平,使风景名胜区成为我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典范,推动我省由风景名胜大省向风景名胜强省跨越发展。到2015年,争取基本实现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全覆盖,风景名胜区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和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管理技术和手段不断创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得到切实有效保护。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四条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强化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引领作用,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风景名胜区利用强度,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制度,确保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
  --坚持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一切工作要以有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为前提,始终把保护工作放在首位,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合理选择利用方式,确保风景名胜区永续发展。
  --坚持统一管理。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全面协调推进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事务。
  --坚持法治保障。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风景名胜区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要加快编制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未编制或已编制但未报批的,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批。总体规划即将到期的,应及时进行规划实施评估,并抓紧开展新一轮规划编制工作。面积较大的风景名胜区可编制分区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制定“十二五”期间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到2015年,基本实现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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